2021-02-15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王亦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说明”)将于6月19日开始实施。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其中私设暗管,利用渗透井、渗透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可以直接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例如,如果过去污染环境导致一个或多个人死亡,可以被定罪。现在一个以上的人受重伤就好了。
如果过去有三人以上死亡,可以加重处罚。现在如果有一人以上死亡,可以加重处罚。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所有入罪标准都要求危害结果,但现在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说明还规定了四个重处罚方案。例如,在故意闲置、拆卸、规定期限修改环境保护设备的期间,反复教导环境行政执法不改、违法污染、妨碍等行为。造成数罪的,从一项重罪开始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受到重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关于环境监督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督的失职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环境监督失职罪的起草标准。
今天公布的解释规定:中断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12小时以上。让大众避难、转移5000多人。使30多人中毒等8种情况符合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对环境监督管理失职犯罪的打击力。
韩耀元表示,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开展民生刑事犯罪专业的起草监督活动,目的是监督行政执法转移,监督公安机关的起草,调查“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事件(原标题:利用渗透井对地下的污染可以直接被定罪)(编辑: SN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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